北京市地方环保标准《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DB 11/307-2013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,由北京市环保局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布,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。
标准规定了101项污染物严格的排放限值,并规定了相应的监控要求。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、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排污主体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
该标准的实施对有效控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放和COD、氨氮减排,促进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,改善北京市水环境质量、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,具有重要意义。
新的标准中对于重金属的排放标准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,像镍的控制标准由1.0mg/L提高至0.4mg/L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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